1.本单位应按国家、省、市关于档案工作的法规,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,各部门中心及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将应归档材料移交档案室。
2.凡属进档案室的档案均按要求进行收集、整理、鉴定。进档案室的档案一律移交原件,对于不同门类、载体的档案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3.进档案室的文件材料应办理交接手续,交接双方应在移交登记表上签名。移交登记表应归入本机关全宗卷内保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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